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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房交易差额征税20% 或将占房价1成以上
发布日期:2013年03月08日  出处:  点击率:15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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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《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》。根据《通知》要求,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将按转让所得(卖出价与买入价差)20%计征个税。目前厦门地税部门称,尚未看到任何相关文件,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究竟应如何操作,或还有待国家税务总局方面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。

  据厦门日报报道,目前,厦门的个税政策是按照差额的20%或全额的1.5%征收,只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、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。而根据国务院的《通知》要求,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,“通过税收征管、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”,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%计征。业内人士分析,这一要求在实际操作中贯彻实施后,个税在购房款中所占的比例将达到一成以上。

  不过,业内有关法律专家也指出,“国五条”真的实施起来,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。因为“不少二手房几经转手后,如何对其房屋原值进行确定核实,税务局和房产交易中心如何协同,仍会是一个难题”。专家预计,对于能够核实原值的二手房,按差价20%税率征收个税的要求可以实现;但对无法核实原值的房产,或者也只能继续按核定征收。实际执行中究竟会如何操作,还需进一步关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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